《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02 10:3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054F/2019-01666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时间: | 2019-12-31 |
文号: | 金自然资规〔2019〕183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登记号: | ZJGC63-2019-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期: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四部分内容,分别为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障的范围和对象、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障人数的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名单的确定及管理、积极稳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工作。
三、《通知》中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障的范围和对象。
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列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地农民。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障人数的计算。
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或农经年报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
(三)关于人均耕地0.2亩以下整村参保。
2018年,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共同下发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要求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为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保政策,《通知》按政策要求对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进行了调整,实行人地对应、即征即保参保规定。
(四)关于参保人员名单的确定。
被征地行政村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参保名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天,接受村集体成员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上级审核办理。
(五)关于参保手续的办理时限。
在“即征即保”的原则下,结合参保手续办理的实际情况,参保指标有效期为1年,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参保手续。
(六)关于参保指标的管理。
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但可以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剂,对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由乡镇政府(街道)及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销。
(七)关于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领导小组。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社保、财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合审核机构,负责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指标数量、参保人员名单。
四、实施时间
《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