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公开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6-24 14: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025年6月25日是第35个全国土地日,活动主题是“节 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为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和耕 地保护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案件查办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全 社会进一步增强底线思维和法治观念,提升全社会保护自然 资源、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意识,金华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公开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违规十大典型案例。
一、婺城区徐某某无证采矿案
2024年1月,徐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婺城 区蒋堂镇界首村地段采矿。经勘查鉴定,涉案矿产品总价值 11280元。2024年4月,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 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80元、罚款225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4月,已执行到位。
二、金东区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24年8月,金东区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东区澧浦镇里郑村非法占用土地。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398平方米。2024年9月,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义新区(金东区)分局作出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19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9月,已执行到位。
三、兰溪市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2019年9月,兰溪市某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兰溪市香溪镇富民村非法占地建设。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1506平方米。现场为钢架结构、混凝土硬化地面,实际用途为码头。2023年11月,兰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新建建筑物及码头等设施和罚款301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7月已执行到位。
四、东阳市胡某某非法占地案
2008年5月,胡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南马镇南湖村界白自然村土地上建造房屋。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603.21平方米。2023年10月,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66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2月,当事人缴纳罚款。2024年8月,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25年5月,已执行到位。
五、义乌市方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案
2023年6月,方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对其房屋进行扩建改造并建设庭院。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845.7平方米。2024年2月,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退还土地、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845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9 月,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六、永康市某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 地、破坏基本农田案
2021年6月,永康某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永康市唐先镇太平新村、长川村等村的集体土地上动工建设用于旅游观光影视拍摄。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3753.62平方米。2024年6月,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以及罚款70130.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6月当事人缴纳罚款,2025年2月当事人主动履行其他处罚内容。2025年2月,已执行到位。
七、武义县闫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案
2021年10月,闫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武义县熟溪街道大坤头股份经济合作社8幢房屋北侧陆续水泥地硬化、建筑材料堆放。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462平方米。2023年6月,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罚款23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9月,已执行到位。
八、浦江县寿火火非法占用土地案
2020年10月,寿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檀溪镇寺前村北侧土地上施工建设九处建(构)筑物。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3434.99平方米。2023年9月,浦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53390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8月,已执行到位。
九、磐安县张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案
2021年4月,张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磐安县尖山镇赵界村五丈岩水库边建设管理用房三间。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46.63平方米。2023年11月,磐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退还土地、拆除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592.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6月,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十、金华市经济开发区范某某无证采矿案
2022年6月,范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厚大村开采矿石。经现场勘测,涉案矿产品总价值1280.29元。2022年7月,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0.29元、罚款627.3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7月,已执行到位。
以案为鉴,以案示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牢记法律规定的底线和红线,不能以身试法,知法犯法。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而言,要时刻保持警惕,对构成犯罪的,做到应移必移,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