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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浙”片绿丨金华市民必读的森林防火警示帖!

发布日期:2025-03-31 16:3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清明将至,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特公布近年来发生的3起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火灾典型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文明祭祀,环保出游,进山入林不带火,严防森林火灾,你在林间的每个选择都在书写金华的生态未来!

(一)永康陈某野外违规用火处罚

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陈某在永康市前仓镇石雅村草山岩地里野外用火,进行焚烧杂草,处于附近森林边缘100米区域禁火区范围内,且当事人当天野外用火的时间处于永康市禁火期。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并参照《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施细则》(2024版)“事项代码:330264108000”规定,拟给予陈某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二)武义郑某某失火案

2021年1月1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为开垦荒地,在武义县金湖源村大马口山附近焚烧杂草,火苗被风吹到附近山上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95.16亩(约13.08公顷),烧毁林木蓄积333.55立方米。2021年12月23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因失火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3个月。

(三)东阳陈某某失火案

2021年2月20日上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携全家共10人,到东阳市六石乡鹤峰村落鹤山风景区祭祀拜佛。下山途径一处金牛雕塑附近时,因其家中有人生肖属牛,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香烛和家人在金牛雕塑前烧香祭拜,其他亲属旁观。后将蜡烛插在烛台上,又在金牛脚附近用打火机点燃经文纸,虽在原地等待烧尽,但未进一步采取有效防火措施,一行人便下山,导致余火未尽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实际过火林地面积55.6亩(约3.71公顷)。2022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及鉴定费共计人民币叁拾叁万壹仟肆佰零叁元(¥331403.00)。

野外违规用火的处罚是什么?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对森林火灾案件立案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1.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2.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放火罪和失火罪将面临怎样的刑责处罚?

1.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第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