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书(金自然资规缴〔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12-17 14:3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被决定人:金华市万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文苑路5号5楼。法人代表:李淑芳,执行董事。
现已查明:2002年7月5日,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建筑密度≤22%,容积率≤1.1,绿地率≥35%,2004年经原开发区地政规划局对审批项目总平图进行调整,你公司补缴了土地出让金140.2477万元,调整规划指标为建筑密度22.3%,容积率1.116,绿地率35%,核准可开发占地总面积12427.567㎡,建筑总面积为62193.56㎡。根据你公司不动产登记申请,该项目现状容积率为1.2482,建筑密度为22.768%,超建筑占地面积260.713㎡,超建筑面积7369.686㎡,因你公司存在超容积率、超密度开发建设行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53894863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金华市万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金华市万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份(金市地让同(2002)第81号、金市地开让同056-2004C-011),证明《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建筑容积率和地价款内容。
3.《房屋面积测绘报告》(金华八婺房地产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修改说明》(金华同汇房地产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测绘技术执行书》(金华市联创测绘有限公司),证明该项目房屋建筑面积。
4.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估价报告书》(金华市华诚〔2024〕估字第316号),证明超容积率、超建筑密度部分应该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
5.《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催缴告知书》及邮寄凭证、金华日报公告、金华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zrzyj.jinhua.gov.cn/)公告,证明已经依法向万胜房地产公司发出事先告知书。
我局认为:你公司超容积率、超密度开发建设的行为属于违反行政协议约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限你公司在1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53894863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土地出让金53894863元限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款项自主向金华市税务局申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17日
联系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 邮 编:321017
联 系 人: 杨璐 联系电话:0579- 8239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