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批后公布
发布日期:2024-10-23 17:2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金华市区地名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于2024年10月8日获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函〔2024〕53号)批准,现予以公布。
一、规划范围与规划期限
规划范围: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全域及对外延伸道路)。
规划期限:2021-2035年(近期2021-2025年,远期2026-2035年)。
二、规划对象及任务
规划对象:包括规划区域中的所有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
规划任务: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规划区内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进行规范化处理以及道路的超前命名。
三、规划目标
1. 总体目标
以城市建设现状和城市发展战略为基础,以历史文化传承保护为起点,通过对规划区范围内地名命名要素的规范,实现地名工作超前管理、有序管理,构建合理有序、层次分明的地名分区、命名(更名)、优化调整保护等可操作的管理体系。
2. 阶段目标
近期:理顺地名管理体制,确保地名命名、更名规范化。在保持现有地名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不规范地名逐步进行调整和纠正,初步完成道路名称的优化工作。初步建立指位清晰、命名准确并体现地域特色的地名体系。
远期: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完善,各类地名全面实现层次化、系列化、规范化、标准化,形成布局有序、特点清晰、文化内涵丰富的地名局面。
四、通名规划
1. 道路通名
属于高速公路的,通名为“高速公路”;属于公路(含国道、省道、县道)的,通名为“公路”。两侧需设门牌的道路采用“大道”“大街”“路”“街” “巷”“弄”“里”等作通名。
快速路: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车道,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车辆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全线包含地面道路、高架路、隧道等一种或多种形式的道路,通名可为“快速路”。
大道、大路、大街:宜用于道路规划红线宽度40米以上(含40米)、长度2千米以上,道路等级为城市主干道,在城市规划中具有特定意义或区位指向性的道路。
路:红线宽度在10米(含) 以上的东西向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宜用“路”为通名,如:“解放东路”“李渔路”等。
街:红线宽度在10米(含)以上的南北向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宜用“街”为通名,如:“胜利街”“永康街”等。
巷/弄:一般红线宽度10米以下的生活性便道,道路两端可进出,可用“巷/弄”为通名,如“酒坊巷”“警民巷”等。
里:一般红线宽度10米以下的生活性便道,单个出入口,可用“里”为通名,如“马路里”等。
农村的道路通名,可不按道路走向如南北为街、东西为路作通名,而视具体情况以“街”“路”“巷”等为通名。
2. 桥梁和地下通道通名
桥梁采用“大桥”“桥”“高架”“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用“地道”或“隧道”作通名。
大桥: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跨东阳江、武义江、金华江、衢江的桥梁,以及具有同等规模的桥梁可用“大桥”为通名。
桥:一般跨江河桥梁的通名用“桥”。
高架:架高的行车道路,通名为“高架”。
立交桥:互通式及非互通式的跨道路、公路、铁路,以供机动车通行为主的桥梁,其通名为“立交桥”或“立交”。
人行天桥:跨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供行人或非机动车通行的桥梁,其通名为“人行天桥”或“天桥”。
地道:下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供行人或非机动车通行的地下通道,其通名为“地道”或“地下通道”。
隧道:下穿道路、山体或河流,以车行为主的通道,通名为“隧道”。
3. 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通名
轨道交通线路的通名应使用“线”,如“金义东线”。轨道交通站点的通名应使用“站”,如“金华站”“塘雅站”。
4. 住宅为主的居住(商住)建筑物(群)的通名
住宅区通名不得缺失。通名应置于其专名之后,专名与通名的位置不应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中,通名不得重叠使用。
居住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的通名应名实相符,符合住宅区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总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
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别墅、庄园: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一般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花圃、绿化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一般应处市郊、城郊,市区、城镇内严格控制。
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的低层高级住宅区。不是依山而建的,不能称山庄。一般应处市郊、城郊,市区、城镇内严格控制。
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集中休闲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千平方米。
苑、园: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用“苑、园、庄、阁、寓(公寓)、居、坊”等作通名。
5. 商务办公、商业设施建筑物(群)的通名
以商务办公、商业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的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层或大型楼宇,一般应以写字楼、商务办公为主,其高度在15层以上(含15层,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上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上述量化指标、但在当地又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也可称为商厦。
楼:以商业、商务办公为主体的楼宇建筑。
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最具规模的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
广场:一般指城中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广场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时须兼具2个条件:1.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2.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对具有功能性的广场,可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假日广场等。
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其占地面积应在20万平方米以上。
馆、宫:适用于以文化、教育、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
上述标准未涵盖到的建筑物(群),应按照名实相符的原则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物名称批准。
6. 公共空间通名
向公众开放的公共活动场所,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可使用“公园、园、绿地”等通名。
公园:对以游憩功能为主,具有完善设施和良好绿化环境,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公园绿地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超过500米) ,向公众开放的室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公园”为通名。
园(口袋公园):以游憩功能为主,具有一定设施和良好绿化环境,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上但不足10000平方米(服务半径不足500米),向公众开放的室外公共活动空间以“园”或“口袋公园”为通名;公园内以特定内容、形式 为主的可以“园”为通名。
绿地:以生态或景观功能为主,具有良好绿化环境,占地面积不足400平方米的室外公共空间以“绿地”为通名。
自然、人文景观水通名
自然保护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水域,依法划定的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用“自然保护区”为通名。
自然旅游地:对因自然景色或地理实体而形成的极具观赏性、可作为旅游资源进行开发的区域,用“自然旅游地”为通名。
旅游区:一般为表现社会经济、文化历史和自然环境统一的旅游地域单元。根据规模不同,用“旅游区” “景区” “园”等作通名。
水系:通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形成,其通名为:江、河、湖、沟;另一类是人工修建,其通名为:库、渠、塘、湖。
人文景观:对城市纪念馆、纪念碑、烈士陵园、宗教地、遗址、旧址、城堡、墙、楼、古墓葬、人文旅游地,通名分别规划为“馆、碑、召、寺、址、墙、墓”等,主要根据人文景观建筑性质、意义、特征进行命名。
上述未提及地名实体命名以有关部门命名标准命名,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专名规划
1. 道路专名
规范派生专名。对街路网较密集的地区,允许使用主街路名称加序数派生的方法,产生街、路名称。不得使用纯序数语词。
等级相同、走向一致的连续道路,应以同一名称命名,跨区(市)的同一条道路,一般使用同一名称。以下情况宜分段分别命名:
(1)长度较长,一般大于10公里,道路沿线单位密集,采用同一名称不便管理时,在同一道路名称的通名前缀方位词进行分段命名,但要注意区域分段的一致性。
(2)道路走向发生明显变化(大于45度),整体认知上不属于一条道路的,新建路段需要进行重新命名,或分段命名。
(3) “Y”形道路,主要连通方向以同一名称命名,次要连通方向另取路名。
道路名称重名或同音需更名时,应优先保留其中一条道路名称,未保留名称的道路应当更名,一般按以下顺序确定保留的道路名称:
(1)保留等级较高的道路。
(2)保留使用时间较长的道路。
(3)保留道路长度较长的道路。
(4)保留更名成本较高的道路。
2. 桥梁和地下通道专名
跨河桥梁:宜首选以连接道路、所跨江河的名称或组合名称,次选所在区域、附近标志性地物的名称。如同一条河流较密集范围内有多座桥梁,可序列化辅助命名。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原址的古桥名称。
高架、快速路:与地面道路起止一致时,一般采用地面道路名称,如果地面道路有多个名称,则采用主要路段名称命名。与地面道路起止不一致时一般采用起止点地面采词的方式,使其具有明确的指位功能。
立交桥:应首选所在区域的名称,次选所在道路的名称或两条相交道路名称组合命名。如同一道路有多座立交桥的,可采取序列化等方式辅助命名。
隧道:一般首选所在道路名称或所在道路与相交道路组合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下穿山体的隧道,应采用相应山体的名称命名,如同一道路、山体有多座隧道的,可采取序列化等方式辅助命名。
地下人行通道:应首选所在道路或相交道路的名称,次选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如同条道路有多座地下人行通道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3. 居住区及建筑物(群)专名
居住区及建筑物(群)专名采词应符合以下要求:市区全域范围内住宅区、建筑物(群)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专名的字数一般应限定在4个字以内,宜简洁准确,方便社会使用。
4. 公共空间专名
游览地专名:应侧重游览地的指位、功能、文化和景观四个方面。
公园绿地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古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公园绿地所承担的主要功能命名。
广场专名:属于纪念广场的,应按所纪念的事物名称命名;属于市政广场的,宜取其所属的行政区域名称命名;属于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的,宜首选所在区域名称,次选临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的名称命名;其他类型城市广场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古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5. 水体专名
尽量保持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专名不变,沿袭旧称,继续使用。新开的水体专名可以以下几个方式命名:以毗邻聚落(包括所在乡镇街道、毗邻乡镇村庄及淹占村庄)名为专名;以其形状、大小、水质、深度等特征为专名。
6. 派生地名
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含有行政区域、区片或者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线路,下同)名称的,应当位于该行政区域、片区范围内或者该道路沿线。
六、部门职责分工
地名实体类别 | 地名命名、更名程序 | 申请部门 | 审批部门 | 依据 |
山、河、湖、内陆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命名;跨行政区域的,由相邻各方的民政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予以命名。 | 属地政府 | 民政部门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
行政区划名称 | 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 属地政府 | 国务院、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 《地名管理条例》 |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名称 | 由申请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依法批准设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时一并确定。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区人民政府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
工业区 | 申请设立该区的行政机关提出,经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批准设立该区时一并确定。并在批准后将结果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 申请设立的行政机关 | 经信部门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
开发区、保税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 申请设立该区的行政机关提出,经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在依法批准设立该区时一并确定。并在批准后将结果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 申请设立的行政机关 | 国务院、人民政府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
自然村名称 |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 区人民政府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
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渡口、车站、机场等交通设施名称 | 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 建设单位或者专业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水库、堤坝、海塘、水闸等水利设施名称 | 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 建设单位或者专业主管部门 | 水利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通讯基站等通信设施名称 | 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 建设单位或者专业主管部门 | 通信发展办公室 | 《地名管理条例》 |
电站等电力设施名称 | 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 建设单位或者专业主管部门 | 电业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气象设施名称 | 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 建设单位或者专业主管部门 | 气象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城市公园、公共广场 | 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征求同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有审批权的专业主管部门在依法批准建设专业设施时一并确定。 | 建设单位或者专业主管部门 | 建设部门 |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
街路巷 | 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名规划已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应当使用地名规划确定的名称;未确定名称的,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立项时提出道路预命名方案并征求设区的市、县(市)民政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和使用预命名的名称。 已建道路无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新建道路命名由建设单位或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已建道路由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 市人民政府 | 《地名管理条例》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
住宅区、楼宇等建筑物名称 | 新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已建住宅小区(楼)、建筑物未命名,其所有权人或者物业所在的业主大会要求命名的,分别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 | 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 | 建设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 《关于稳妥有序做好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职责交接工作的通知》 |
七、道路命名规划
道路命名规划对象包含现状道路及规划待建或新建道路,另外,对中心城区现状道路进行调整优化,其中:整理出在用待收录路名186条,长度变化路名133条,复用路名15条,新增路名396条,变更路名56条道路,废止路名480条,剩余现状道路名称维持原状。详见附图。
道路专名规划基于2023年4月 20日批复的 《金华市区综合交通规划 (2021-2035年)》规划路网命名,后续因控规变更道路有所调整的,可根据拟命名道路周边关系,就近命名。未在本规划拟命名的道路,需通过地名申报程序予以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