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万胜房地产补缴出让金催缴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4-10-18 08:51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金自然资规缴告〔2024〕2号
金华市万胜房地产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履行丹溪路以南、武义江以西地块出让合同过程中存在超容积率、超密度开发建设行为,需要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事宜,我局已启动追缴程序。
现已查明:2002年7月5日,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建筑密度≤22%,容积率≤1.1,绿地率≥35%,2004年经原开发区地政规划局审批项目总平图进行调整,你公司补缴了土地出让金140.2477万元,调整规划指标为建筑密度22.3%,容积率1.116,绿地率35%,核准可开发占地总面积12427.567㎡,建筑总面积为62193.56㎡。根据你公司不动产登记申请,该项目现状容积率为1.2482,建筑密度为22.768%,超建筑占地面积260.713㎡,超建筑面积7369.686㎡,因你公司存在超容积率、超密度开发建设行为,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53894863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金华市万胜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金华市万胜房地产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建筑容积率和地价款内容。
3.《房屋面积测绘报告》(金华八婺房地产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房屋面积测绘报告》《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修改说明》(金华同汇房地产测绘咨询有限公司)、《测绘技术执行书》(金华市联创测绘有限公司)。
4.金华市华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金华市华诚〔2024〕估字第316号)。
我局认为:你公司超容积率、超密度开发建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第二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限你公司在1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53894863元。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你公司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要求上述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联系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18号 邮 编:321017
联 系 人: 杨璐 联系电话:0579- 82391182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 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