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图解】关于《金华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6-21 16:48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054F/2022-01969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时间: | 2022-06-21 |
文号: | 金自然规〔2022〕86号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水资源 | 登记号: | ZJGC63-2022-00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期: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金华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金华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2020年4月27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号),根据文件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调整矿业权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热、矿泉水、水气矿产和铅、锌、银等金属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2022年3月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2号),进一步提高了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的管理要求,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为贯彻国家改革精神,落实部、省两级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市实际的可操作性举措,加强我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的管理,完善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制度,保障全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形成地热、矿泉水矿产勘查、开发的良好态势。我们起草了《金华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提出9个方面、47条意见。
二、制定依据
《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0〕6号)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热、矿泉水矿业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4〕7号) 《GB-T-11615-2010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订。
三、主要内容
1.优化产业布局,开展专项规划编制
矿产资源规划是政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根据辖区内矿产资源特点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所作的总安排和布局,根据我市实际,要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科学组织编制地热、矿泉水矿产专项规划。
2.推进竞争出让,严格矿业权设置
新设地热、矿泉水矿业权,须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地热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矿业权出让须体现公开竞争性。由县级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矿业权出让时,要将出让期限、出让收益缴纳计划和采矿权延续及到期收回条款,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须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采矿权范围进行严格论证,在充分保障矿业权人开采和保护地热、矿泉水资源的基础上,划定出最小采矿权范围。出让须知、公告、合同中明确,地热、矿泉水核心保护区外,矿区范围边界内,在不影响或破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损害其利益的基础上,矿业权人须同意因公共利益需要、城镇规划实施、项目开发而开展的相关工程活动。
3.统筹规划管理,做好矿业权登记
矿业权(竞得)人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须组织对地热井的自动监测装置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出具书面意见,报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设采矿权有效期内,可采储量、主开采井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矿权人在采矿权空间范围内,可进一步开展生产勘探;需超深勘查的,须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经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方可开展勘查评价工作。
4.强化组织实施,规范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
地热、矿泉水矿产矿业权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审查意见报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开发利用方案须明确提出对资源保护、动态监测、地质环境保护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方案,并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评价。矿区内设置备用井的,开发利用方案中需有相关内容的阐述。
5.完善监管制度,保障勘查与开发利用
地热、矿泉水矿产勘查期间,每次进行抽水试验或设备维护采水前应向当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抽水试验申请表,经批准后开展抽水试验,现场核查并填写现场执法记录表;抽水试验申请表与现场执法记录表作为勘查资料存档。
探矿权注销前,对没有开发利用价值的钻孔,要及时封孔,有其他需求暂时不能封孔的须对孔口进行封存处理。鼓励依法将没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水井转型为地下水监测井或其他用途。
勘查期内,需要试采的,探矿权人向当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交试采申请登记表,报经市局批准后方可试采。试采期的探矿权,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需按要求加强巡查监督。
储量评审备案完成至获得采矿许可证阶段,探矿权人须按照在采矿山相关要求,在开采井井口安装独立水表并配备精确的监测仪器,每月记录水量、水位、水温情况,定期开展水质监测;井口监测设备和采水水泵须使用单独电路并配备独立电表。
6.加强信息采集,开展储量动态监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热、矿泉水矿动态储量年报编制工作。
采矿权人须在开采井配备精确的自动监测仪器和设备,监测网址及账号、密码信息报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相关监测数据将并入市地下水监测系统。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地热、矿泉水矿业权巡查、监管制度,加大对生产勘探、钻孔封孔封存、试采、备用井启用、水井改变用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企业台账记录等事项的巡查监管力度,巡查信息及时录入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
7.鼓励、提倡高效与绿色开发利用。
矿业权人要按照绿色勘查的相关要求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开发利用方案中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相关内容。矿区范围内有新建、改建、铺设与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工程活动,涉及到改变开发利用方式的,做好开发利用方案的修编工作。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地热资源不同温度和矿物质类型特征,对地热的开发利用实施精细化管理,开展地热资源的梯级利用,因地制宜、物尽其用,提高地热水资源利用率;加大地热资源在农、林、牧、渔业等多方面的广泛利用,以减少资源浪费,提高地热资源综合利用率。
8.统一标识标准,提升行业公众认知度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温泉的级别评定和标识设置工作,提高公众对地热行业的认知度。矿业权人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并维护好矿业权告示牌、标识牌、界桩、开采权益保护半径和三级保护区界碑。
四、实施时间
2022年7月20日起实施。
五、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胡飞航
咨询电话:0579-82465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