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6 14:45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054F/2022-01679 发布机构: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时间: 2022-03-16 14:45:04
文号: 主题分类: 土地 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期: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增强土地征收领域主动发现问题能力、提升风险管控水平,从源头加强治理和管控,强化征策体系建设、提高监管针对性有效性,严格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我局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18号金华市自然资源征收中心,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hszrzyzszx@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331日。

联系人:方哲昭,联系电话:82398095。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316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减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矛盾纠纷,依法履行职责,各地各部门在征地工作中,应严格落实以下规定:

一、落实征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统一制定并执行土地、农房收补偿安置政策。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统一办理流程和补偿标准,涉及农房征迁的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或重新安排宅基地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严禁一个项目一个政策。具体征收补偿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指定所在乡镇、街道或部门作为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按照“先补偿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原则做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辖区内土地、农房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严禁实施主体随意调整政策县(市、区)人民政府优先保障农村回迁安置用地指标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严格履行土地征收审批前的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组织听证、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法定程序。征地依法批准后,应及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应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及时统筹缴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三、统一征地补偿标准。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照当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要统一,且应依法、据实、合理。青苗补偿实施全市最低保护价,一般原则上每亩不得低于3000元。各地要制订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原则和政策,加强资金监管,不得侵占、克扣截留和挪作他用,原则上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资规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征地区片价执行情况;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村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四、合理及时确定参保人数各地要按照“人地对应、即征即保”的原则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已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保的人口,应予扣减参保指标;有节余参保指标的,在取得征地批文一年内,由实施主体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并报资规、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予以核销超过一年有效期的参保指标和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下发前征地,2022年12月15之后仍未落实到人的参保指标根据规定一律作废,予以核销。资规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数量;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工作。

五、构建数字征监管。推进“浙里房屋征迁监管在线应用系统”运用,及时将征信息录入系统,实现土地、农房征收补偿安置全过程监督管理。各实施主体要完善征档案管理,做到图、表、册、协议一致,建立电子数据档案,统一纳入应用系统,形成内容齐全、管理规范的征档案体系。

六、加强征闭环管理。在办理供地前,设置土地征验收环节。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完毕、档案齐全的方进行供地。验收由资规部门召集财政、人力社保、建设等部门进行。土地征收由资规部门出具意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由负责征收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出具认定意见;社保费用和参保情况由社保部门出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