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公开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13 16:1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公开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9月8日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自由裁量规则、执行标准、法律依据及裁量结果等情况,应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种类;

(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适用情形;

(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五)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通过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开场所进行公开。

第五条 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的行政执法裁量基准事项,不得作为实施行政执法的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说理式执法工作,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执法行为的认知、认可和接受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行政纠纷和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裁量说理式执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的执法方式。

第三条 说理式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开、文明原则。

第三条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六条 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综合考虑法律因素和实施因素,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的理由应当在集体讨论记录或行政执法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范围: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重大或复杂的案件,认为需要由集体共同研究决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有关事项。

第三条 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分管领导、政策法规处、森林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地质矿产管理处、执法监察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等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经局领导同意,可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专家参加。

第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五条  案件集体讨论按照听取汇报、提出询问、发表意见、研究讨论、形成决议的顺序进行。

第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或重大复杂案件的,应当提交局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 案件集体会审讨论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集体讨论小组研究案件过程中,如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讨论。

第九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后,非法定理由或未经集体讨论小组再次研究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裁量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审查,指本局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行政执法种类、自由裁量幅度等进行审查的一种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按照一般程序予以行政执法的案件。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据相关裁量基准对案件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并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理由以及处理建议进行审核。职能处室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应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若相应的证据不足的,政策法规处应将卷宗退回重新调查或者要求补充调查或补充说明。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相关证据认为处罚建议不符合裁量基准的,执法人员应予改正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需经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后才能报负责人签发。对涉及执法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需提交集体讨论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