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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征求《金华市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05-14 15:34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金华市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意见

(送审稿)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用地布局,不断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通过三至五年努力,全市向存量要发展空间观念牢固树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健全完善,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存量低效用地规模明显减少,全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量每年下降5%以上,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引领、统筹谋划、协调推动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主动参与再开发,增强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动力。

(二)坚持规范运作,有序推进。全面落实“六稳”“六保”要求,以稳企赋能增工作出发点和立足点,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提高改造开发工作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实现和谐开发,积极有序推进。

(三)坚持因企制宜,分类处置。坚持实事求是制宜,分类处置,重点聚焦破解当低效用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搞刀切 充分考虑当地实际和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协调好政府、改造方、土地权利人等各方利益,实现共同开发、利益共享。

(四)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积极稳妥推进效用地再开发,各地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工作思路,选择合适片或单元先行开展试点积累整治经验及时总结提升,梯次有推进, 为高水平开展低效用地整治提升工作打好基础。

三、工作举措

结合我市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协商收回、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退二优二”、“退二进三”、提高容积率、提高亩均效益、建设用地复垦、全域土地整治等方式,全面深化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一)把握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低效用地是经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老小区、老工业区、空心村等;低于有关土地使用标准、或未达到土地供应时约定的开发利用程度、或经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认定为低效的建设用地,可列入低效用地范围。

(二)摸清低效用地现状底数。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低效用地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开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详细评价等工作,细化低效用地认定标准,全面摸清低效用地类型、权属、规划符合性、开发利用强度、用地效益等情况。要将低效用地地块逐宗标注在遥感影像图、地籍图和国土空间规划图上,建立低效用地数据库。要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契机,充分应用最新土地调查成果,高水平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三)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对收回、收购低效用地用于再开发的,在依法补偿的基础上给予原土地权利人一定奖励。对政府收回工业用地后不改变用途重新出让的土地,参照有关精神,除缴纳印花税、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外,其它规费不计提。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机制,市区增存挂奖励指标按照市级提留、区级返还、市下达盘活存量任务完成率三项因素按3:5:2比例确定。推出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机制,实行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四)鼓励用地企业内部挖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经批准实施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利用地块,申请集中改造开发。低效用地再开发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难以独立开发的零星土地,可一并进行改造开发,但单宗零星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亩。

(五)有序推进工业区连片改造。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有序推进工业区连片改造升级。各县(市、区)政府可选择现状产业发展滞后、建筑质量较差、开发强度较低、配套设施不足、用地面积一般30公顷以上的工业区,综合运用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开发模式,进行集中连片改造,高标准建设产业空间,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空间,打造产业转型升级的先行示范样本。

(六)加快推进低效用地流转。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场所,搭建统一交易平台,鼓励工业用地合理流转,简化工业用地转让流程。招商部门应将开发低效工业企业用地纳入招商范畴,发挥政府桥梁纽带作用,通过优质企业投资入股、兼并重组、转让收购等实现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对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工业用地,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按原用途使用的五年过渡期政策。

(七)深化“标准地”改革。对协商收回和收购收储的低效工业用地,重新挂牌时实行“标准地”出让。进一步明确属地监管责任主体,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继续压实工业用地供后监管工作,对开竣工时间、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理、投资强度、用地复核验收等加强督促检查。

(八)有效形成倒逼提升合力。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用地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对项目用地进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并在用能、用电、用水、排污权等方面实行差别化配置,税务、执法、环保、消防、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紧密协同,形成倒逼提升工作合力。

(九)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对再开发价值不高的低效建设用地允许复耕盘活。鼓励美丽城镇建设乡镇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腾退的低效建设用地,在保障项目区内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前提下,可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增强乡村自我造血功能。鼓励村集体和个人以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参与整治,分享收益。允许节余建设用地指标有效流转,优先用于美丽城镇建设。对低效用地实施再开发用于道路、公园与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等支持。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任务分解、督查落实和通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担负起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强化责任落实。

(二)严格监督管理。市政府将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和季度“晒拼创”内容,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体系。制定完善社会监督、组织约谈、部门联合督查等机制。加强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开发改造方案审核报批,严格批后监管,防止再开发过程中出现新的低效用地。强化监督管理,对再开发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严防“权力寻租”行为。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融媒体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宣传力度。注重正面引导,及时宣传示范典型,激发权利人主动性和自觉性,为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供强有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11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