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 《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0-10-16 14:16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附件:《金华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金华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区创新型
产业用地(M0)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进市区创新型产业发展,做好创新型产业用地(MO)管理工作,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版)》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MO)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指导思想。围绕市区创新型产业发展实际需求,坚持“优地优用,严进严出”基本原则,建立创新型产业用地(MO)管理机制,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MO)项目准入评估、达产验收制度,实现产业用地差别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市区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推进创新型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规划管控
2.统筹规划。按照市区产业平台空间布局要求,将市区工业用地布局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范畴。合理调控市区工业用地总量,守住工业用地存量“红线”,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要将工业用地明确到具体地块。工业用地规划一旦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为其他用途;确需调整的,经市经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3.增设分类。结合用地实际,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局部优化,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创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创新型产业用地M0)。
4.合理布局。按照“功能复合、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理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经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发展和城市功能需求,做好创新型产业用地(MO)合理布局,原则上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产业重大发展平台、重要科创发展廊道。严格控制将存量普通工业用地零星、随意转为创新型产业用地(MO)。市区创新性产业用地(MO)总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工业用地总面积10%以内。坚持重点区域重点单元试点先行。
5.技术指标。科学确定创新型产业用地(MO)指标,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5、不高于4.5,建筑密度不大于45%,绿地率不小于15%。除特殊设备、仪器、工艺等所需特殊空间外,创新性产业用地建筑层高参照办公建筑标准执行。配套用房除裙房或首层外,层高不高于4.2米。除用于生产的厂房、车间、仓库外,其他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按照商业、商务建筑标准配置,且50%以上机动车位需设置于地下。建筑立面、风格、结构及消防应参照公共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6.建筑功能比例。创新型产业用地(M0)性质为工业用地兼容服务型配套用地,其中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应大于地上总建筑面积80%以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20%,其中配套宿舍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5%,可参照公租房标准进行设计。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5%。建筑形态应区分于常规工业厂房建筑,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建设标准,提升城市形象。
三、严格用地管理
7.限定产业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创新型产业是指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中的新业态,主要包括研发、设计、孵化、试验、检测、中试以及市各大细分行业研发等领域具有知识技术密集、人才集聚等显著特征的创新性业态。创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建筑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产业用房是指直接用于项目生产、研发、设计、测试、小试、中试、勘察、检验检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不得建设用于住宅、商业、餐饮、宾馆等经营性用途。
配套用房是指为满足职住平衡、新型产业配套等需求修建的员工倒班房、配套宿舍、食堂、便利超市等生活性服务功能用途的用房。
8.实行公开出让。规划已调整为创新型产业用地(MO)的,实行政府收回、收购或纳入政府储备后,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前提下,可将投资和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要求,列入土地供应条件。创新型产业用地(MO)出让起始价按不低于工业用地评估价1.5倍修正后进行评估,具体起始价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出让年限设定最高不超过50年。
9.加强不动产权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MO)以宗地为单元进行整体登记,土地用途为工业(创新型产业),原则上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
创新型产业用地(MO)达标验收通过前,不动产登记证书备注“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的,抵押价值以土地出让总价款为最高抵押额。”
创新型产业用地(MO)达标验收通过后,因孵化企业、上下游产业链关联企业、子公司或控股公司IPO上市等特殊原因确需产权分割的,经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分割登记、分割转让手续。分割登记、分割转让的总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50%,并应以幢、层作为最小分割单元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受让对象应是符合创新型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的企业。
政府保留优先回购权。企业转让前应先征求所在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意见,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放弃优先回购权的,方可转让给同类性质企业。
四、严格产业管理
10.严格产业准入。由市经信局牵头修订创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并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创新型产业用地(MO)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达产税收、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等指标,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主营业收入5%、研发人员数量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30%、单位能耗增加值不低于5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增加值不低于1000万元/吨,其他指标具体由市经信部门负责制定。
11.建立项目遴选机制。创新型产业用地(MO)出让前,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在符合用地准入标准基础上,制定《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相关投资建设标准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符合条件单位,均可参与创新型产业用地(MO)地块竞买。
对于投资和产业主管等部门提出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的,投资和产业主管等部门应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在土地供应成交后,及时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上述承诺书将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取得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
12.强化监督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对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产值(营业收入)、单位用地达产税收、单位综合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等提出明确要求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应及时与土地使用权取得人签订监管协议并负责监督实施。
13.严格项目达标考核。创新型产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应及时对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执行情况开展达标考核。达标考核可委托第三方协助提供评估意见,但不得直接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为考核依据。达标考核应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年内完成。
达标考核通过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出具项目达标验收意见。达标考核未通过的,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同时给予最长不超过两年整改期。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经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部门按规定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格扣减相应使用年限后予以补偿,地上建(构)筑物和不可移动设备、设施按评估价予以相应补偿。
14.规范物业出租管理。创新型产业用地(MO)地上建筑物原则上以自用为主,确有剩余的,可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指定机构统一承租后对外运营,或经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审查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对外出租。
创新型产业用地(MO)地上建筑物用于出租的,承租企业必须符合创新型产业指导目录要求,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时期同区域商务办公用房租金50%,具体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管。
15.实行项目动态核查。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每年应对本地创新型产业用地(MO)使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创新型产业用地(MO)受让单位无法履行《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依法依规追究违约责任,并可依法将违约受让单位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予以联合惩戒。由市发改委牵头每年对各区政府(管委会)、金义新区管委会履约监管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