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华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兰32号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19-06-14 10:43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童美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经济(水果)林基地生产性设施建设林地占用手续的建议》收悉,6月13日,经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林业部门高度重视林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简化林地审批材料、强化林地监管。目前森林经营单位修建林业生产用房和林道(以下简称为林业生产设施)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从原先10项已简化为5项,分别是立项申请报告、项目用地红线布局图(林业生产用房要求比例尺不小于1:1000,林道要求比例尺不小于1:10000)、法人身份材料、不改变林业生产设施用途的承诺以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涉及林地流转的,提供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建设的意见。林道等林业生产设施审批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收到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是否在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以及“四边区域”等禁止建设区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出具建设批准文件。

  《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对林业生产设施的范围和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法律未修改前,暂时无法取消林区道路建设批准文件。对利用低丘缓坡等生态区位相对不重要的林地进行经济林建设的项目,我们将向上级部门建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

  林道审批不收取费用,至于您提到的林地补偿费本身属于林地使用方和所有权方协商事项,不在林业部门管理范围内。使用单位和所有权单位不一致的,提供所用权单位同意建设的意见。

  林道、蓄水池按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用地审批,不占用林地定额。

  项目用地布局图不要求有资质单位设计,但道路特别是行车道路因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建议由正规单位设计施工。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是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使用林地审批必要条件,也是森林资源工作人员管理使用林地的重要依据,在法律未修改前,无法取消。为减轻业主负担,林道目前可用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替代调查报告,同时取消具有资质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要求。至于使用林地查验报告不需要业主提供,报告由林业工作人员填写,也是履行审批的必要条件。

  感谢您对林业生产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关心和建议。下一步我市林业部门将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在保障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继续压缩减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林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宣传林地管理政策,做好服务,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联系人:胡晖 联系电话:0579-82468021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