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多跑一次个人二手房买卖交易办税登记办事指引
发布日期:2019-12-20 15:57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税 款 征 收
☆购买房产 | ||||||||
房屋类型 | 契税 | 印花税 | ||||||
一、住宅 |
| 暂免 | ||||||
家庭第一、二套住房,面积≤90㎡ | 减按1%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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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首套住房,面积﹥90㎡ | 减按1.5%征收 | |||||||
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90㎡ | 减按2%征收 | |||||||
家庭第3套及以上住房 | 3% | |||||||
二、非住宅 | 3% | 0.05% | ||||||
☆出售住宅 |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率 | ||||||
增值税及附加 | 购买不足2年,计税金额由税务机关根据个人申报的成交价,和税务机关的最低计税评估格对比,按照孰高的原则确定。 | 5.6% | ||||||
超过2年(含)商品房、自建房 | 免征 | |||||||
个人所得税 | 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差额征收 | 20% | ||||||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核定征收 | 1% | |||||||
免征增值税的自建住房,核定征收 | 3% | |||||||
转让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免征 | |||||||
☆出售非住宅 | ||||||||
税种 | ◇提供原购房发票 | 税率 | ◇未提供原购房发票 | 税率 | ||||
增值税及附加 | 自建房全额征收 | 5.6% | 计税金额由税务机关根据个人申报的成交价,和税务机关的最低计税评估价格对比,按照孰高的原则确定。 | 5.6% | ||||
其他差额征收 | ||||||||
个人所得税 | 差额征收 | 20% | 1% | |||||
土地增值税 | 增值额×税率—扣除额×扣除系数 | 30%-60% | 核定征收 | 0.5% | ||||
印花税 | 合同价格×0.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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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家庭住房是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税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 ,以及购房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保证书》(当场填报)认定。
2、拆迁后再购房,购房金额未超过补偿金额的,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登 记 收 费
1、登记费:住宅(申请人承担)80元/每套,非住宅(申请人承担)550元/套(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地产交易手续费按浙价服【2003】78号规定缴纳
3、印花税5元/本(国务院令【1998】第11号)
4、相关税费按政策缴纳
5、如符合相关减免政策,按规定执行
6、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办理地址:
金华市不动产交易登记办税服务大厅
江南大厅
地址:双龙南街818号一楼
咨询电话: 税收0579-82728667登记0579-82479871
江北大厅
地址:中山路18号二楼
咨询电话: 税收0579-82313600登记0579-82437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