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18 11:29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金华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局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的处室(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要求公开的申请无正当理由加以拒绝的;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处理和整改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的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及时公开、不按程序公开或不以适当形式公开的;

  (二)拒绝、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或编造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敷衍塞责、消极抵制的;

  (四)有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区分:

  (一)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条例》的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分管领导承担次要责任;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工作人员执行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未提出反对意见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做出相应调查处理,并与年度考核相挂钩。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口头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造成不良影响,或对群众、利益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决定应制作成规范性文书,送达被处理对象。

  第十条 被追究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纪检监察室。

第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